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民申769号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5年2月26日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某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雅公司”);

河南省某星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星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仵某梅


二、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仵某梅系申请人某雅公司及申请人某星公司的股东。某星公司自成立后,其经营权由另一股东王某民通过《租赁经营协议书》以承包模式取得。该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王某民按年向包括仵某梅在内的股东支付固定费用,同时股东承诺放弃行使对某星公司的知情权。

仵某梅认为,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长期被王某民单独控制,其作为股东无法了解真实经营状况,合法权益受损。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文件。某雅公司及某星公司则以“股东已协议放弃知情权”及“仵某梅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请求。

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仵某梅的诉讼请求。两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经审查,认定股东知情权为不得以协议放弃的法定权利,公司方所提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股东是否可通过协议自愿放弃知情权? 具体体现为:

1.股东在《租赁经营协议书》中放弃知情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股东知情权是否属于可放弃的民事权利?

3.仵某梅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三、各方主张归纳

(一)再审申请人(某雅公司、某星公司)主张:

1.股东通过《租赁经营协议书》自愿放弃承包期间的知情权,该约定合有效,有利于保障承包经营的独立性与稳定性。

2.股东知情权属于民事权利,适用权利处分一般规则,法律未禁止其放弃。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仅禁止“剥夺”股东知情权,不包括“自愿放弃”。

4.仵某梅作为前管理层已知悉公司情况,且存在拖欠保费、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其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二)被申请人(仵某梅)主要抗辩理由:

1.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协议而丧失。

2.其从未真实、自愿放弃知情权,公司长期不公开账目,侵害其权益。

3.作为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防止内部人控制。

4.承包仅为经营方式,不影响股东法定知情权。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股东知情权具有法定性与固有性

法院援引《公司法》(2023)第57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强调股东知情权是最重要的法定知情权和股东固有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协议)予以剥夺。

(二)“禁止剥夺”包括“约定放弃”

法院并未采纳再审申请人关于“剥夺”仅指“被动强行夺去”的观点,实质上将“自愿放弃”视为对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从而认定相关协议条款无效。

(三)排除民事权利一般处分规则的适用

法院明确指出,在法定知情权问题上,应适用公司法特殊规则,排除民事权利可自由处分的一般原则。这体现了商事审判中对组织法规则的特殊尊重。

(四)“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仵某梅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故该抗辩不成立。


五、法院裁判要点归纳

1.股东知情权是不可协议放弃的法定权利。

2.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限制或放弃知情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公司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不影响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

4.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实务建议

(一)对股东而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以协议形式预先放弃。若公司以经营模式特殊(如承包)为由拒绝股东查账,股东可依法诉讼维权。行使知情权时应书面说明目的,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二)对公司而言:

公司治理中应支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得以内部协议等形式实质剥夺该权利。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应积极收集并保留证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抗辩权。

承包经营合同中涉及股东权利限制的条款应审慎设计,避免因违法而无效。


(三)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股东查阅权,维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较高,公司方举证难度大。司法解释中“剥夺”一词应作实质解释,包括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导致权利落空的情形。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凡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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