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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

(图片来源:新华社

作者丨王雨晨  

原创文章丨版权所有丨违法必究

Q1:《解释》的适用场景有哪些?我遇到的问题能不能适用《解释》?

A1:《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但不包含一次性服务或多用途的预付卡产生的纠纷;

*律师提示:在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如健身房、美容店、理发店、餐饮店“跑路”,消费者在店里充值的有会员卡,此时便可适用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但要注意,一次性服务的和多用途的预付卡,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Q2:我的会员卡是不记名的/我的会员卡是在二手交易平台买的,我能不能直接以我的名义向商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A2:《解释》第二条规定:“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律师提示:虽然有些会员卡是不记名的,但是消费者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本人是实际持卡人,人民法院便应当受理, 而不能直接以本人非适格原告为由不予理会。同时,《解释》强调,虽然有些会员卡登记的名字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比如消费者在咸鱼等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会员卡),但同样消费者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本人是实际使用人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Q3:商家给的合同都是“模板”,有不合理的地方也不让改,我该怎么办?

A3:《解释》第九条规定了七项(含兜底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形: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律师提示: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多不公平的条款,但《解释》直接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应认定无效。因此,即使消费者无奈下签订了合同,但上述条款可直接被认定为无效!


Q4:我的健身卡(次卡/年卡)卖给了朋友,但健身房以未通过公司办理为由不给办理更名/收取高额转让费,我们该怎么办?

A4:《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消费者转让预付卡时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而不需要得到商家的同意,更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商家应当直接为消费者办理转卡手续。如商家一直不予办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

Q5:我以前常去的楼下理发店搬到了离我家很远的地方,我能以此为由退卡吗?

A5:《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商家搬迁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把服务商家改成了另一家、出售月卡/季卡/年卡却限制入场次数等,消费者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如商家不给退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6:我办了健身卡之后,我的身体出现了健康问题,医生不让再继续训练了,我能以此为由退卡吗?

A6:《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如消费者出现身体健康问题,明显无法继续训练的,可以先试图与店家协商退卡;实在协商不成的,可以拿着医疗诊断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卡。

Q7:我在美甲店被“忽悠”办了卡之后,当天回家越想越觉得办卡不划算,能要求退卡吗?

A7:《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律师提示:《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在线下也可以主张七天无理由退卡,但前提是没有接受过服务;或者商家给消费者承诺过即使接受过服务不满意也可以退卡的,按照承诺处理。消费者在办卡时要注意保留销售的承诺记录。

Q8:我在美容店的卡退了,但商家说要扣除给销售的提成,这合理吗?

A8:《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律师提示:商家支付给员工等人员(销售/中介/介绍人)的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退卡时,商家无权要求扣除该款项。

Q9:楼下超市突然有充值活动,结果我办了卡之后没两天超市倒闭了,我能不能多要点赔偿?

A9:《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律师提示:商家在收了消费者储值费后就倒闭的,还不给退钱,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起诉要求商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消费者还可以将犯罪线索移送到就近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Q10:我要起诉商家,但我的合同和消费记录都在商家手里,我该怎么办?

A10:《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律师提示:消费者提供基础证据证明本人实际的消费次数、金额等(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当面询问录音录像),但商家不承认,还不提供消费数据详情的,法院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说法直接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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