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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者休假计划 启动!




Part 1 引言




 作者|郭凡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装修新房时也不再满足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固定的样式,而是更倾向于采用私人定制的风格。新房的业主们也开始从原来的挑选靠谱的装修公司变为直接雇请熟悉的包工头、散工施工,让工人直接和自己对接,以完成自己的装修设想。在装修的过程中,没有意外发生则皆大欢喜,但一旦发生意外,因权利义务往往约定得不明确、伤残赔偿金相对较高等问题,常常难以协商一致,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值此5.1国际劳动节之际,笔者便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此类事件中业主方、包工头方、工人方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何种责任,以为面临此类问题的读者提供相应的帮助




Part 2 案情简介




  业主A想把自己新房的落地窗换种样式,于是找人定做了落地窗,定做送到后自行找到了工人B,让工人B把落地窗给装上。工人B表示他自己做不了,于是B就找了同乡的C和D和他一起做。A和B口头约定,由B包工包料将落地窗更换安装完毕,完成后A一次性给B支付1000元作为报酬。但在安装的过程中,由于梯子连接绳突然断裂,D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后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最终经鉴定十级伤残。ABD三方就伤残赔偿及医疗费用的分担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产生本案争议。




Part 3 法律分析




  本案中有三方两层关系,一层是业主A和工人B之间的关系,另一层是工人B和工人D之间的关系。其中,A与B之间可能是承揽关系,由A将安装落地窗的工作发包给B承揽;亦可能是雇佣关系,由A雇佣B对落地窗进行施工。B和D之间同样可能是两种关系,B和D之间可能构成雇佣关系,由B雇佣D进行工作,另一种则可能是工友关系,B和D均直接受雇于A。A与B之间是否构成承揽关系,B与D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直接关系到D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主要部分,以下笔者便从这个案例出发,分析何种情况下业主A应承担主要责任,什么情况下工人B应承担主要责任,D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问题。




Part 4 笔者认为





(一)业主A是否承担责任

  通常而言,此类包工包料的装修会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便可认定业主A作为发包人与工人B作为承包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在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业主A作为发包人应该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承担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而导致工人受伤,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在装修施工中承包方只是清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业主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业主A和装修工人则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从实务的角度来说,如果业主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将安装的活发包给工人B,那么法院就有理由认为是业主A直接雇佣的工人,此时业主A就应当对D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即使在承揽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业主A如果明知工人B没有作业资质还将该工作交由B承揽,则应认为业主A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此时应就该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人B是否承担责任

  在简单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中互相召集的现象十分常见有些召集人本身就是承包人,也就是所谓的包工头。但有些召集人仅仅是“叫了”一些朋友,本身也是作为劳务提供者的工人,并不从组织工人的过程中赚取利润。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确定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重要。本案中,工人B从业主A处承揽了案涉安装落地窗的工作,工人D工人B召集、发放工资、购买材料,且劳务报酬的多少均由工人B来决定,则应认定本案系由工人B雇佣了工人D,则D在施工过程中所受的损伤应由工人B承担主要责任。

(三)受伤工人D是否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往案例来看,通常会认为受伤工人D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对于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如果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因此导致其自身受伤的,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Part 5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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